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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碎石发生事故,能不能让公路管理人赔,看这两点

更新时间: 2025-07-12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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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公路碎石国家标准

路遇碎石发生事故,能不能让公路管理人赔,看这两点

发布日期:2024-07-15 11:19

王女士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与前方道路上的石头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事发后,王女士将公共道路管理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7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涉案公共道路上,在看到前方道路上遗撒的石头时尚未天黑,石头在车道间不停翻滚,其已无法避让,遂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2700元。某公司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涉案道路的实际养护负责人,未尽到道路养护的相关义务,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700元。

某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职责,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公路具有相对开放性,一般车辆均可行驶,在涉案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无法预料险情何时出现,更难以做到对路面随时出现的杂物随时清除,但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所管理道路定期清扫、及时清理,不存在疏于养护的情况,亦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在涉案公共道路行驶,与公路上的石头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引发涉案交通事故的石头属于公共道路上的遗撒物,某公司作为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涉案公路具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巡视记录、巡视车辆巡视视频及音频、巡视车辆事发当天的GPS 轨迹图等证据,某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定时养护巡查和清理,且其养护巡查方式、频率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标准,对事发路段履行了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王女士虽主张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以及养护责任,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涉及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

1.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公共道路管理人对进入所管公共道路人员和车辆具有管理维护之法定责任,且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为前提。

那么何为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若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则认为其已尽到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之法定义务,无需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证明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需被侵权人证明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事发路段时段的巡视记录、录像等。

另外,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对责任进行认定时,则对公路管理人的证明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一般需要综合考量巡查方式、巡查时间、巡查频次、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置是否及时、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否得当等。但同时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也不宜过于严苛,应以现有科技水平和一般理性人认知的标准为限,若公共道路管理人已按照规定标准履行监控巡查义务,发现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合理时间内履行清除职责,但依照现有科技手段和设备无法全天候无死角监控到遗撒物遗撒过程从而确定遗撒车辆,在管理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管理人无过错。

尤其是对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高速公路,其具有相对开放性,车流量较大较杂,虽然高速公路管理者能够通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涉案道路进行管理巡视,但也无法预料险情何时发生,更无可能全天候无死角监控道路,在路面障碍物突然出现的情况下随时清除。本案中涉案事故路段为高速公路,考虑到车辆行驶速度快,石子体积较小,即使在监控中也难以看清遗撒的过程,且管理人提供巡视记录、视频、音频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频次履行管理义务,能够证明其发现事故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故本案认定公共道路管理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行驶过程中遇到遗撒物怎么办?

公共交通安全不可忽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谨慎驾驶,切忌疲劳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以便在发现前方有遗撒物或其他障碍物时留有反应时间,及时躲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保障人身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车辆移动至应急车道或在车后方设置警示牌,提醒后车注意,避免事故扩大,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时固定证据,可以通过联系公路养护人、目击者、附近车辆提供车辆监控等方式确定遗撒行为人,为后期维权做证据准备。

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而言,应制定公路突发险情的快速应急机制,尽可能缩短处置时间,避免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在事故多发路段可以通过增加巡查次数、人手、增加监控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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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同时废止。为便于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做好实施后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公路桥涵工程的建设经常面临复杂多变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和多种多样的结构形式,施工时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风险很高;原规范发布后,随着我国公路桥涵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增大,尤其随着以港珠澳大桥为代表的创新工程的实施,“四新”技术不断涌现,积累了丰富的公路桥涵施工经验,同时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也在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保障桥涵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规范的修订工作。 《规范》内容包括公路桥涵常用材料,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工程通用技术,支架与模板、钢桥制造,各类桥型结构施工、各专项施工、特殊条件施工及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措施,涵盖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交工验收的全过程,与公路桥涵相关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共同形成了公路桥涵建设技术标准体系。《规范》以我国桥涵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和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为依托,吸纳了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四新”技术,旨在体现“安全、耐久、环保、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桥涵工程建设理念,用于指导各级公路中新建、改建和扩建桥涵工程的施工,保证桥涵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一)内容全面,技术先进,适用性强。公路桥涵多采用梁式桥、斜拉桥、悬索桥、拱桥以及钢混组合结构、箱涵等形式,相较铁路、市政工程,公路桥涵类型和结构种类繁多,墩台基础形式多样。《规范》增补了不锈钢钢筋、钢混组合结构、预制节段逐孔拼装、墩台预制安装、海上大节段梁预制安装等内容,与国外同类规范相比,特别是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同类标准相比,基本涵盖了所有各类桥涵工程的内容,适用的桥型、结构及其施工工法、工艺更加全面、系统、丰富。 《规范》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桥涵工程施工实践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了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港珠澳大桥等大型桥梁工程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了转化、提升和吸收,大量采纳了 “四新”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力求实现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要求,体现“安全、耐久、环保、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的部分关键技术或指标,例如海上大节段梁预制安装、特殊环境条件技术措施、智能设备、施工监控技术、后张预应力孔道压浆材料性能指标等均高于国外相应标准。但受国内施工管理和制造业水平所限,构件现浇、预制、安装精度指标较先进发达国家低,高性能材料(如高强钢、耐候钢、UHPC等)应用较少、水平较低,存在一定差距。 (二)采集成熟技术,可操作性强。《规范》完善了桥涵装配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引导信息化施工;强调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过程的控制,以过程控制为核心,按照公路桥涵通用部分、基础与下部、不同桥型的上部结构的施工顺序组织标准内容,明确给出了各施工工艺过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应用。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原则。《规范》注重施工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将安全技术要求贯穿在施工工艺中,通过对施工准备、大型临时工程、设备、人员、作业以及不同环境和不同季节因素等多方面的详细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作业安全及参建人员的职业健康。 (四)引导“品质工程、效率优先”的理念。《规范》通过对施工准备、过程控制、监测检查的技术要求,规范施工行为,以达到控制质量波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提升工程品质的目的,引导参建人员增强质量意识,践行“品质工程、效率优先”的理念。 (一)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补充了新内容,推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补充了适用于装配化施工的预制节段逐孔拼装、大节段钢箱梁安装、墩台预制安装等新内容;以“宜推行标准化、工厂化、装配化和信息化施工”为指导,增加了钢筋、钢结构、构件预制、预应力等采用数控化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工厂化加工制造的规定。 (二)依据近年来成功的工程经验和相关科研成果,吸纳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四新”技术。《规范》增加了不锈钢钢筋、自密实混凝土新材料;补充了预制节段逐孔拼装、大节段钢箱梁安装、墩台预制安装、高墩施工、步履式顶推等新内容;新增钢-混凝土组合梁、钢-混凝土接头和波形钢腹板梁的施工工艺;补充了大型起重船、缆索吊机在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要求;将原规范中的“GPS测量”修改为“卫星定位测量”,扩充先进测量技术,以支持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的应用。 (三)调整相关内容,保持与《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等规范协调一致。 (四)适当调整了某些章节的内容编排方式,使组织结构更加合理,如原规范第19章“钢桥”调整为《规范》第8章“钢结构工程”;原规范第13章“扩大基础、承台与墩台”拆分调整为《规范》第14章“浅基础、承台”和第15章“桥墩、桥台”;将原规范第22章“涵洞”和第23章“通道桥涵”合并调整为本规范的第24章“涵洞、通道”等。 (一)与相关规范配套使用。《规范》使用过程中应与相关规范配套使用,如《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范》等。 (二)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规范要求,防范风险。规范的价值在于执行。坚持预防为主和过程控制,提高桥涵施工工艺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积极采用综合管控措施,防范工程风险。 (三)精心组织宣贯培训。《规范》在公路桥涵工程施工中将广泛使用,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地做好宣贯培训,让技术人员准确理解《规范》,合理使用《规范》,为桥涵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打下良好基础。 (四)在特殊条件下或对于特殊结构,当《规范》规定不能完全适用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和研究,取得可靠的技术参数后稳妥实施,以防范风险。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海外应用分析

基本信息  

阿尔及利亚特莱姆森市 

阿尔及利亚国家公共工程部 

咨询、设计和总承包单位 

Egis Route-Soetauroute、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信

W8标项目东起特莱姆森,西至摩纳哥边界,线路全长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西标段的一部分。

采用法国技术标准,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12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该项目是阿尔及利亚政府出资修建项目,合同价格

本项目中国标准应用情况 

阿尔及利亚目前采用本国标准,此外,官方认可标准为法国标准,个别项目经过业主许可可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目前阿尔及利亚未发现使用中国标准的项目,本项目也未采用中国标准。  

阿尔及利亚建设技术标准中大部分试验方法与中国标准相同,但个别检测标准与中国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采用中国标准能够提高项目前期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和质量控制也有积极影响(因为中国标准和阿尔及利亚标准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侧重点不同),但是因为阿尔及利亚长期受欧洲标准影响,对中国的技术规范和现行标准的了解程度较低,如果使用中国标准还需要更长时间与业主及监理进行深层次的沟通交流。  

阿尔及利亚长期受法国影响,其国家标准也基本参照法国标准制定,同时规定本国标准未明确的内容以法国标准为准,改变这一长期形成的规定非常困难。  

阿尔及利亚对中国认证比较认可,对中国基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也比较认可。 

每个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等均不同,导致对外来事物的接受程度不同。中国标准未被采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标准不同语言的译本和发行量不足,导致很多国家对中国标准了解不够深入。  

第二,中国标准的国际建筑市场适应性和国际化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我们对中国标准国际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诸多援外项目和通过中国银行办理融资贷款的投融资项目可以在合同谈判中要求采用中国标准; 

二是搭建国际技术交流平台,或组织各国有影响力的建筑协会参观中国建设项目,促进交流学习; 

三是走出去的建筑企业要提高中国标准国际化意识,积极主动推广中国标准,加大宣传力度; 

四是深入了解所在国文化背景,做好两国文化交流,提高两国文化认同,减少文化差异; 

五是加强中国标准在海外工程中的适应性,针对每个国家的地质条件、资源情况,对中国标准在一些细节方面进一步校正,提升中国标准的国际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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