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5-06-30 08:25:00
1、故事情节:言情小说通常是虚构的故事,以浪漫、感情与爱情为主题。情节往往着重于爱情的发展、挫折和终结,注重情感的表达和描写。而现实生活中的情感经历和爱情故事通常是多样且复杂的,不同于小说的情节布局和刻意营造的剧情发展。2、人物塑造:言情小说的角色通常会进行精心塑造,以迎合读者的情感期待。他们可能具有理想化的特征、浪漫的对话和行为。相比之下,现实生活中的人物更加真实多样,他们有着各种各样的特点、欲望和行为,在情感方面也可能经历各种挑战和变数。3、理想化和浪漫:言情小说倾向于呈现理想化的爱情观和浪漫的氛围。故事中的情侣往往克服一系列困难并最终获得幸福。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爱情通常是复杂的,包含各种因素和挑战,远不止浪漫的一面。
现实(reality;actuality),是汉语词汇,拼音xiànshí,即客观存在的事物或事实解释,真实的即时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现实词语的常用近义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现实词语的解释当前存在着的客观实际;事实。 鲁迅 《坟·文化偏至论》:“处现实之世,而有勇猛奋斗之才,虽屡踣屡僵,终得现其理想。” 沈从文 《王谢子弟》:“ 七爷 虽说很想作件侠义事,倒也不能不从现实考虑考虑。” 吴运铎 《把一切献给·入》:“现在,我长久的期待快要成为现实,我将成为的一个成员。” 谓符合实际情况,真实。 阿英 《<花面杂剧>题记》:“今观摹刻本,刻绘人物,极为现实。”现实词语的近义词实际 [ shí jì ]现实词语的造句1、幻想虽然美丽,但我们还是要注重现实。2、经过老师的多方协调,同学们春游的愿望终于变成了现实。3、考虑任何问题都不应脱离现实。4、我们订计划、办事情,都不能脱离现实。5、在沙漠上种草的想法是很不现实的。6、因为无能,因为软弱,因为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用自己的力量达到心理平衡。所以,才产生。7、这幅美好的蓝图,还要靠我们辛勤劳动去把它变为现实。8、梦想总是美妙的缥缈的,但是我们毕竟生活在现实中啊。9、他在现实中领悟到了人生的哲理。10、当近距离面对你的恐惧,你才看出它真正是个什么东西:不过是个杯弓蛇影的恐惧,而不是现实。11、让我们共同努力,把美好的理想变为现实。12、长篇小说《红楼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现实生活。13、现实生活是作家进行文艺创作的惟一源泉。14、那女人一直从容的优雅着,但他们说:女人太优雅,跟现实有点不搭界,有点装腔作势。15、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他的梦想被一一粉碎了。16、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她的幻想破灭了。17、这份材料很典型,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的社会现实。18、影片中他常常扮演反面角色,现实生活中他可是个正直善良的人。19、她逃避现实的想法是错误的。20、许多岩穴之士并非真的愿意隐居,他们只不过以隐居来逃避现实罢了。21、逃避现实是一种消极的生活态度。22、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并不排斥艺术上的夸张。23、这部电视剧对姜敏一家悲欢离合的描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24、现实中,干部选拔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伯乐相马。25、一个脱离现实、闭目塞听的人,对事物是不可能有正确的认识的。26、你不要白日做梦,还是面对现实吧。27、他想实现的愿望,不折不扣的现实了。28、生活在现实中而要避世绝俗,是很困难的,也是很消极的。29、在现实生活中,要是能看到所有这些独一无二的造型竖立于现代都市,那该多么赏心悦目啊!30、这就是经济学理论和现实分道扬镳之时。31、到处是单调的现实,没有什么可使人浮想联翩。32、在现实生活中你练习的越多,你用起来就会越得心应手。33、我们不能以隔岸观火的态度去对待现实中的不良现象。34、残酷的现实让她离家出走,过上了放荡不羁的生活。35、怎样足食足兵,使潜力变为国富兵强的现实?36、政治讲现实,用不著你的时候,当然过河拆桥。37、政治讲现实,用不着你的时候,当然过河拆桥。38、没有实际行动,理想只能是画饼充饥,无法成为现实。39、路不拾遗,固为人们所倡导,但如此似乎脱离了现实。40、在现今急功近利的社会趋势下,树倒猢猻散的状况时时可见,不禁令人感叹人心的现实。41、实验成功了,古代神话中那些镜花水月的幻想终于变成了现实。42、既然已经既成事实,我们还是面对现实研究讨论吧!43、俭以养廉是古代的一句格言,看来,今天仍有现实意义。44、但快刀斩乱麻是不现实的。45、口是心非之人在现实中并不鲜见。46、人们常常把那些虚幻的东西叫作海市蜃楼,或者把一些不现实的事情称为空中楼阁。47、人总要面对现实,不能一辈子都躲在空中楼阁裡。48、面对残酷的现实,选择逆来顺受成了许多人的习惯。现实词语的常用近义词相关文章:★ 关于现实的近义词同义词有哪些★ 生活中常用的同义词★ 确实词语的常见近义词★ 经常词语的常见近义词★ 收藏i词语的常用近义词★ 词语差不多的常用同义词★ 生活中常见的同义词★ 交谈词语的常用近义词★ 进行词语的常用近义词★ 生活词语的常见同义词
...013 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但是,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针对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而受害人的损失是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的,与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害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5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乙。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丙。 委托代理人:李慧兰。 委托代理人:苏旺。 再审申请人张甲、张乙、张丙(以下简称张甲等人)因诉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及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7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5月12日,张甲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诉称,湘潭市政府于2013年期间分别作出潭金证办(2013)06号《关于成立“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批复》《关于同意筹建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以及潭金证办(2013)0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三项行政审批行为,批准成立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资中心)。2014年,张甲等人基于对湘潭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行政审批设立的民资中心的信任,在该中心办理资金出借业务,并由该中心出具代偿本金和利息的担保承诺书。现因湘潭市政府违法审批及监管不力,造成张甲等人给民资中心的出借款170万元无法收回。请求确认湘潭市政府三项行政审批行为违法,确认湘潭市政府对民资中心的设立、运营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违法。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行初56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湘潭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不是针对张甲等起诉人,即起诉人不是特定的相对人,该行为与张甲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对张甲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754号行政裁定认为,湘潭市政府下属的金融办公室,对民资中心所作审批行为和监管行为,与张甲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所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审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甲等人申请再审称:1.张甲等人是民资中心的资金供给方,属于三项行政审批行为的利害关系人。2.一审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用时超过法定七天期限,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立案并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应当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现实的、特别的直接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监管职责,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将来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除该行政审批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以及竞争权人外,不特定多数人对这种潜在的损害后果,并没有区别于普通人的、特别的合法权益值得保护,与相关行政审批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张甲等人并非民资中心成立审批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竞争权人,湘潭市政府批准成立民资中心、不履行对民资中心的监管职责行为,不会直接影响张甲等人的合法权益,张甲等人与被诉的批准成立民资中心行为以及不履行对民资中心监管职责的行为,并无区别于其他普通人的、特别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与该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张甲等人主张,作为民资中心的借资方,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出借资金给民资中心造成损失,主要是其投资风险的直接后果,并非湘潭市政府批准成立民资中心、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直接所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本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张甲等人提交的起诉状,2016年6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超过法定七日的期限。一审超期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因该项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张甲等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张甲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甲、张乙、张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修江;审判员:钱小红、熊俊勇;书记员:陈清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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