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争夺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竞技与梦想的碰撞
随着第一届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的临近,足球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发布无疑是当前中国青少年体育界的一大焦点。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等级评定,更是承载着无数年轻人梦寐以求的荣耀与追求,标志着他们在足球这条艰辛道路上的努力与成就。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在这次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中,足球项目的运动员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的称号。具体来说,只有当球队在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中获得第1至第8名时,上场的运动员才能根据名次分别获得16至11名的等级资格。这一标准旨在鼓励更多的年轻运动员参与到竞技中来,提升他们的技术水平,同时也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对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重视。在当今社会,体育不仅是锻炼身体的方式,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足球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运动之一,承载了亿万人的梦想和希望。通过设立明确的技术等级,青少年运动员得以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从而激发他们的潜力,培养更高水平的竞技人才。尤其是在中国,足球的普及虽仍面临诸多挑战,但通过这样的政策,无疑是在珍贵的青少年时期为他们的未来铺路。
从历史的角度看,足球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波折。从上世纪80年代的停滞不前到如今逐渐走入正轨,背后无不凝聚着无数人的努力。此时,在青少年足球的推广和发展中,如何有效地激励运动员,是一个关乎未来的重要议题。通过这一新标准,不仅为运动员设定了更高的目标,也促进了整个青少年体育生态的形成,帮助年轻人从小建立起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轻运动员将面临的不仅是技术上的挑战,还有心理素质的磨练。在高强度的比赛中,如何保持冷静,如何在压力下发挥出色,都是他们需要面对和克服的课题。这种心理素质的锻炼同样是他们未来能够在更高层次的职业体育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与此同时,也有声音对这种技术等级认证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单一的比赛成绩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运动员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身体条件和技术水平尚在发展之中。或许,我们需要更全面的考核机制,不仅关注比赛成绩,还要关注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包括战术理解、身体协调性及心理承受力等方面。
在这场与梦想交织的竞技中,运动员们所追求的不仅是个人荣誉,还有对团队精神的遵循与理解。足球的魅力在于它的团队性,正是这种合作与默契的结合,才成就了一次次精彩的进球与比赛。在青少年足球领域,更应当培养年轻运动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让他们懂得集体的力量。
作为评论员,看到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投入到足球这项运动中,笔者对此感到欣慰。未来的足球之路上,这些年轻的运动员将不仅仅是参与者,他们将成为中国足球事业的希望。诚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的称号只是他们职业生涯的起点,而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将这份荣耀转化为日常训练中的动力和比赛中的自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他们在国际赛场上为国争光,成为中华足球新的骄傲。
总而言之,青少年足球的未来光明而广阔,期待在这条逐梦之路上,有更多年轻人勇敢追逐属于他们的足球梦想。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五条 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SITESERVER_PAGE] 第八条 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注册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统一印制,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动员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 第十五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可获得注册资格,并向其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俱乐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俱乐部注册申请表; (二)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协议。 [SITESERVER_PAGE] 第十七条 未经注册的俱乐部不得以俱乐部名义报名参加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八条 俱乐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报名参赛。 第十九条 俱乐部运动员的增加与注销。俱乐部聘用新的运动员或注销运动员,须在与运动员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前,新聘用运动员无资格代表俱乐部参赛。 第二十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俱乐部申报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在申报注册和年度注册审核时,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否则注册机关将有权取消俱乐部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或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将无权报名参加下一年度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二十三条 注册俱乐部每年度至少参加3次以上(含3次)列入本年度经批准的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赛事,否则不予进行下一年度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由俱乐部统一办理运动员的年度注册。俱乐部未能为运动员办理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放弃俱乐部代表权,并可向注册机关申诉,自行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未经向注册机关申报批准和俱乐部同意,不得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组织报名参赛。 第二十六条 如运动员与俱乐部解除协议,导致俱乐部不足5名注册运动员,可由俱乐部在解约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运动员,逾期俱乐部将失去当年参加比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费用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注销。如俱乐部法人注销,应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注册机关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俱乐部注册、年审、变更、注销等信息汇总,报至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SITESERVER_PAGE] 第四章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代表队注册 第三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本章中规定单位的注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含学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单位注册和代表运动员资格的注册。 第三十三条 以上单位可在法人所在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上单位注册办法参照本办法中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形式和注册单位,即可以个人名义注册,也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或代表学校进行注册。但每注册年不能代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参加比赛(隶属权发生变化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三十七条 对外籍运动员、俱乐部的引进,可先签署拟订意向书,并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外籍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加电子竞技赛事,应遵守我国法律及全国体总秘书处的有关规定。 [SITESERVER_PAGE] 第七章 运动员交流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运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四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 第四十三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在参加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中,应严格遵守《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公平、公正参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为注册运动员、注册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十七条 各地方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Esport官方门户网)
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2024年3月,体育总局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交流研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管项目《标准》的修订意见。
下一步,体育总局将加强对新修订运动员技术等级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让运动员、教练员、家长等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标准》修订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体育报记者就《标准》相关内容采访了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人。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体育领域长期实施的基础性制度,在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竞技成绩,加强后备人才培养与项目梯队建设,促进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调动运动员训练参赛积极性,解决专业运动员文化教育、退役安置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体育总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和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由于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其他优惠政策挂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政策走样变通等问题,扰乱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体育领域公平公正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实现体育行风根本好转,结合持续深入推进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掺水”“造假”问题,体育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办法》取消了运动员书面申请等环节,调整为赛后公示授予等级称号,并在授予主体、等级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新《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作为配套政策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2024年3月,体育总局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交流研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管项目《标准》的修订意见。6月至8月,体育总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历史数据、组织专家研讨等方式,对《标准》修订意见进行了反复斟酌和研究论证。9月,按程序向全国体育系统征求了意见建议,分析吸纳反馈的意见建议。10月,经审定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标准》。
坚持导向鲜明、统筹兼顾、从严从紧的基本原则,突出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竞技成绩的根本目标,充分结合不同项目竞技水平、赛事体系、发展趋势和普及推广等进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对《标准》涉及的赛事、组别、小项、成绩等进行整体把握和统筹调控,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堵塞制度漏洞,推进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新《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对比赛级别、比赛项目、竞技水平、主办单位等提出具体要求。据此,各项目将竞技水平高、覆盖面广、竞赛组织工作成熟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列入《标准》,取消了部分竞技水平较低、举办年限较短、竞赛组织尚不规范的赛事列入《标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青少年运动员参与体育专业训练、参加高水平比赛积极性。
紧盯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是适当提高成绩和名次要求,如田径、游泳、速度滑冰、短道速滑等以客观成绩标准授予等级称号的项目,结合项目发展实际,对标国际高水平标准,适当提高了部分小项成绩要求;冬季、交手对抗类、集体球类等以名次授予等级称号的项目,全面分析梳理国内比赛实际,重新调整了授予等级称号的最低名次和最低参赛人数(队数)要求。
二是强调和突出客观评价指标,如集体球类项目明确规定“未上场比赛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并将上场时间、技术统计、体能测试等作为授予等级称号的必要条件;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等项目将运动员在团体比赛中的个人出场率、胜率、胜场数等作为授予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必要条件。
三是规范和强化赛事科学管理,如场地自行车、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蹦床等项目对比赛的计时记分设备、裁判员技术等级和人数等提出明确要求;田径、射箭、公路自行车、铁人三项等项目对全能项目具体设项、最低比赛距离等提出明确要求;交手对抗类等项目对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设项和数量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体教融合高质量发展,从源头破除体教壁垒,整合优势资源完善青少年/学生体育赛事体系,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的“义务教育、高中和大学阶段学生体育赛事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职业化的青少年体育赛事由各单项协会主办、教育部学生体协配合”的工作要求,对列入《标准》的青少年/学生体育赛事进行了调整完善。
全国比赛方面,此次修订共涉及79个项目,有57个在青少年/学生群体开展较好的项目将体育教育系统共同主办、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重大赛事列入《标准》(占项目总数的72%),进一步整合体育教育系统高水平比赛,让青少年竞技体育人才在同一平台比拼,促进学校、体校、社会力量协力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不断充实和拓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渠道。省级比赛方面,现行《标准》仅田径、篮球、排球等项目列入了省级体育、教育部门共同主办比赛。为积极破除限制性政策,盘活体教融合资源,此次修订调整为“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应当为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共同主办比赛”,支持和推动地方体育、教育部门深度融合发展,促进青少年体育赛事竞技水平、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含金量”不断提高。
新《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2025年举办的比赛按照新《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于赛后公示授予等级称号。2024年举办的比赛继续按照原《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现行《标准》有关规定,依申请授予等级称号。
下一步,体育总局将加强对新修订运动员技术等级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让运动员、教练员、家长等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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