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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组织犯罪法宣传资料样本

更新时间: 2025-06-26 0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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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忻府融媒讯  3月20日,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公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引导群众树立知法守法、遇事用法的法治观念,增强群众对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等法律概念的认知。 “听了干警的法律宣传讲解,我们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希望以后多举办这类活动。”现场的王女士说。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为依托,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为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检察力量。”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筑牢群众反有组织犯罪的思想防线,保德县检察院干警于3月25日走进同舟广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多元化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以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为载体,结合办理的涉恶势力典型案例进行生动讲解,重点阐释"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另一方面,设立法律咨询台开展互动答疑,针对群众关心的财产保护、线索举报等实务问题提供专业指导,既强化了群众对法律维权途径的认知,又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共治,构建"学法、懂法、用法"的立体化法治防护体系。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册,解答问题60余人次。下一步,保德县检察院将持续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实效,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普法宣传常态化长效化。同时,严格贯彻法律要求,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深挖“保护伞”,铲除滋生土壤,以司法之力守护万家灯火。(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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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人民政府-普法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问答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法律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宽严相济”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打伞破网”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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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全方位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 四川长安网

我省法院全方位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深入开展  《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全省法院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连日来,在中央、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法的有力指导下,全省法院认真开展系列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深入推进。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法院深刻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生效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深入谋划部署。今年伊始,省高院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组织召开专题会,安排部署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工作。省高院扫黑办立即着手开展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项调研,抽调精兵强将组建调研组,先后前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成都中院就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分别开展专题调研座谈会。各中基层法院积极配合提供各地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为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有益参考。  省高院扫黑办对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扫黑除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并编辑成《办案手册》印发全省法院。同时,研究制发全省法院《〈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了宣传贯彻该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各中基层法院及时召开组会、推进会,同步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地到位。深化理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了一套包括预防治理、案件办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行业监管等制度机制,实现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成型入轨。  全省法院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2022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准备分层级、分类别对全省法院干警开展教育培训。全省各地法院以多种形式掀起《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热潮。内江、绵阳、德阳、宜宾、自贡、成铁、广安等地法院及时组织刑事审判、执行等干警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专题学习,深刻认识制定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条文内涵精髓,明确法院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到学懂弄通、指导实践、灵活应用,全面提升综合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防范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能力水平。  强化联动宣传,普及法律制度  学习宣传国家法律制度,是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责任务,全省法院《〈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对大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甘孜、乐山、阿坝、攀枝花、眉山、雅安等地法院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八五”普法宣传重点内容,深入开展“法律七进”宣传活动,通过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斗争的信心与能力。同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优势,大力宣传阐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和原则精神,营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浓厚氛围。各地法院将综合运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庭审直播、案例推送、集中宣判等方式,以案释法,持续推动法治宣传走深走实。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把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牵引,坚持问题导向,抓好“十件实事”落地见效,持续推动全省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积极为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代会胜利召开和成都大运会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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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建廉政-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在全局业务培训会上,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施行,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实保障,对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局要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责任感。会议强调,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坚持“打防治并举,以防为主、以打为要、以治为基”,进一步抓紧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实现常治长效。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坚守严格依法办案要求不偏离,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和政策规定,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不放松,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合力,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会议要求,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热潮,浓厚学法用法氛围,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配套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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