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队运动员 集训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省各运动管理中心、青少年体校、后勤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经省体育局组同意,现将《福建省队运动员集训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运动管理中心要按照该暂行办法并结合运动项目特点制定管理细则,报省体育局备案。 福建省体育局 2022年12月31日 福建省队运动员集训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运动员科学选材工作水平,规范运动员集训管理工作,严把省队运动员“入口关”,提高运动员选材质量,促进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实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运动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优秀运动队。“省队市办”的运动队参照执行。二、集训类型和规模1.临时集训。为推动运动项目发展,提高整体训练水平和运动技能,可结合选材或训练比赛需要,组织一定规模后备人才进行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集中训练。根据项目需要,针对部分“大个子”、大心脏”、“大力士”等特殊运动技能后备人才,可以组织跨项目、跨行业、跨地域等临时集中训练。2.集训运动员。根据临时集训情况,通过队内竞争选拔,达到一定运动水平,表现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结合运动队需要,经中心集体研究,选拔部分人员作为集训运动员培养;也可以通过省级竞赛、定向选拔、基层推荐等方式选拔集训运动员。集训运动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运动员编制数的65%,新增项目、集体项目及“省队市办”项目等可适当增加集训运动员人数,须报省体育局审批。集训运动员的集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运动成长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集训时间,须报省体育局审批。三、集训对象条件和要求1.拥护的领导,热爱祖国,有为国为省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勇于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2.具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专业技能教育、高等教育的能力和从事高水平体育运动训练比赛的发展潜能。3.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无运动性障碍疾病。4.临时集训对象一般为全省青少年比赛(全组别)前八名;集训运动员一般为临时集训的队内比赛前三名,或全省青少年比赛(全组别)前六名,个别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条件标准由各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明确。四、集训的程序和办法(一)临时集训1.运动中心制定举办临时集训方案,明确集训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对象要求、训练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向局竞技体育处报备。2.各教练组研究提出拟集训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成绩优秀的优先,但适当兼顾地域平衡。3.竞训部门汇总、审核集训人员名单,报中心领导同意,经集体研究确定,按计划组织开展集训。体职院内的六个运动中心要向后勤中心发函,做好集训人员的管理和保障工作。4.“大个子”、大心脏”、“大力士”等特殊运动技能后备人才,通过海选、推荐或自荐等方式招募备选人才,竞训部门收集整理基层推荐或个人自荐材料情况,征求各教练组意见,报中心领导同意;组织专家测试评估,分析研判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并登记造册;将方案和集训人员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批。(二)集训运动员1.临时集训结束后,组织集训考核或队内竞赛,选拔集训运动员人选;或通过省级竞赛、定向选拔、基层推荐等方式选拔集训运动员。2.各教练组结合队伍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集训运动员初步人选名单,并说明选拔情况和理由。3.竞训部门汇总集训运动员初步人选名单,认真审核集训运动员人选条件和选拔情况,合理统筹各项目运动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集训运动员人选,报中心领导审定,经集体研究确定,下发集训运动员通知,报省体育局备案,享受集训运动员伙食和有关训练经费保障。体职院内的六个运动中心将集训运动员通知抄送后勤中心。4.中心要与集训运动员签订集训协议书、填写入队申报表,年龄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与监护人签订。五、运动员集训期间管理1.运动中心对运动员实行统一领导,实行项目教练员负责制;2.运动员应完成集训期间的训练和比赛任务;3.运动员代表省队出席有关活动和参赛时,应遵守运动中心有关规定;4.训练期间,未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经运动中心研究,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警告处分、取消集训资格并全省通报等;5.未经运动中心批准,运动员不得以福建省集训队(福建队)名义参加赞助、新闻发布、谈判等商业及社会活动。六、有关要求1.要加强运动员集训对象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统筹各运动项目协调发展。2.要严格把好运动员选拔“入口关”,按照选拔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要进一步规范运动员集训程序,该上报备案的要上报备案,该上报审批的要上报审批,超过集训时间、人数和突破选拔条件等情况,要上报省体育局审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各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运动员集训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制度)运动场管理使用规定
薛城区北临城中学运动场管理使用规定为合理保护和科学、高效地使用好我校运动场地,满足广大师生的锻炼和比赛需要,请严格遵守本运动场的以下规定:一、本运动场仅允许本校用于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和体育比赛。二、进入场地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场内的一切设施。三、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场地。四、场地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开、锁运动场大门。五、严禁任何人爬越铁艺栅栏墙并在非规定时间内进入场区活动。六、保持场区内清洁卫生,严禁焚烧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七、严禁在塑胶跑道、硅PU篮球场、羽毛球、乒乓球场地、草坪上吸烟、随地吐痰、吃口香糖、各种零食、饮料。八、严禁使用锋利器物刺划运动场内地面和器材,严禁穿钉鞋进入硅PU场地活动,严禁在草坪以外场地上踢球,严禁踩踏坐乒乓球球台,严禁雨雪天气进入运动场活动。九、遵照健身器材使用办法使用健身器材,严禁违规操作、使用健身器材。十、凡需进入场地活动和比赛的外来单位和个人,必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薛城区北临城中学安管办薛城区北临城中学体育组2022年9月1日
袁家镇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 中方县人民政府
袁家镇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袁家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级文化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第二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免费对外开放,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期接受袁家镇政府检查。第三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遵循八个有(有活动广场、有活动室、有宣传栏、有书屋、有文体器材、有基本服务项目、有文艺团队、有特色活动)标准。第四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的公共财物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建立设施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第五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要求悬挂标牌。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第六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配置,应突出群众需要和功能需求,切实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用,防止公共文化服务场地设施被挤占挪用现象,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文化需求。第七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施设备器材上就近悬挂张贴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方法。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凡到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参加活动人员要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运动设施,如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第八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一切参与者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得超过规定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工作。第九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免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十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十一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实行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加强人员和经费管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文化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要选择热爱公益事业、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强、热心为公益文化事业服务的村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不断改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积极宣传引导广大村民配合、支持、参与村级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为推动当地文化事业发展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和奖惩考核。将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纳入县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专兼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由袁家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袁家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来源:中方县袁家镇作者: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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